(二)主编单位将报批文件纸质文档一式六份及电子文档一份报送主持机构。主持机构应征询审查负责人意见,负责对报批稿进行技术审核;主管机构负责进行体例格式复核;
(三)主编单位根据技术审核意见和体例格式复核意见,修订报批文件。修订的报批文件由主持机构正式提交主管机构;
(四)主管机构负责标准的编号和报批。
第五章 标准的发布、出版与发行
第二十九条 水利行业标准由水利部批准发布,涉及其他行业的由水利部与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批准发布。水利国家标准的发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行业标准的编号为SLAAA-BBBB,其中SL为水利行业标准代号,AAA为标准顺序号,BBBB为标准发布年号。
第三十条 水利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社出版。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机构的授权许可,不得从事水利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活动。
第三十一条 水利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实行合同管理。
第六章 标准的复审
第三十二条 水利技术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三条 复审由主持机构组织。复审机构提出复审结论及理由,并签署复审意见,报主持机构。复审格式见附件四。
第三十四条 主持机构应将复审结论于每年5月31日之前报主管机构。
第三十五条 经复审的标准按下列复审结论分别处理:
(一)继续有效不需修订的标准,再版时注明"××××年确认有效";
(二)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标准,填报项目建议书;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第七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水利技术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主要工作内容为: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实施,以及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强制执行内容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