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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法

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法
(水利部 水人教[2003]548号 2003年11月3日)


  为鼓励水利行业技术工人学习技术,钻研业务,充分发挥水利技术工人的主力军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水利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性质、评聘范围

  第一条 技师、高级技师是在高级工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

  第二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利》中的32个工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电力》中与水电有关的38个工种中设置高级工的工种。

第二章 任职资格考评、聘任与管理体制

  第三条 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综合管理全国水利行业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聘任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各流域机构劳资部门在水利部统一领导、协调下,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水利行业技师的考评、高级技师的初审推荐、聘任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会同有关业务司局组成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部评委会),负责水利行业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各流域机构劳资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技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评委会),负责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水利行业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各自范围内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指导王作。

  第八条 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对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工人进行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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