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操作规程,无责任事故,并能很好地维护保养设备、仪器;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注意生产节约。
第十条 申报人员必须热心传授技艺,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者应具有培训中级及其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者应具有培训高级技术工人和指导技师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申报技师任职资格的工人必须是取得所申报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的在岗技术工人;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工人必须是受聘于所申报工种技师岗位3年以上的在岗技师。
第十二条 技师、高级技师可以破格晋升,破格条件为:
(一)在本工种岗位上攻克技术难关,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方面有显著成绩,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工人,可提前一年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二)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技术工人,可提前直接晋升技师、高级技师。具体办法按相应竞赛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任职资格的评审赋分标准
第十三条 学历得分(4分)。技工学校或职业技术院校及其它各类学校毕业,且从事的工种(专业)与所学工种(专业)对口。
第十四条 鉴定结果得分(最高为55分)。通过鉴定站鉴定,具备所申报工种“技师、高级技师标准”中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其中:
知识考试60-100分,折算为12-20分;
技能考核60-100分,折算为21-35分。
第十五条 业绩成果得分(最高为15分)。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者,获得地(市)级及其以上技术成果,每项4分,重要的技术工作业绩或其他技术成果,每项3分;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者,获得地(市)级及其以上技术成果,每项3分,重要的技术工作业绩或其他技术成果,每项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