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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的技术工人鉴定合格后,可向所在基层单位劳资部门提出评审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人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近期免冠正面照片4张。

  (二)学历证明原件、高级工证书原件或技师证书及受聘证明(聘书)原件。

  (三)工作总结(取得高级工资格或受聘技师后的经历与能力、业绩成果等)。

  (四)证明自己能力及业绩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个人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对举报的情况要逐一核实处理,最后将全部材料按规定逐级报送。

  第二十八条 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者由基层评委会评审,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者由水利部评委会评审。评审时评委对其亲属及本单位申报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评审时由评审委员会组成各专业(工种)评议小组,每组由评审委员会3人以上(含3人)组成,依照赋分标准打分,并提出书面评议意见,总分达70分以上(含70分)者,即认为基本具备条件,可送评委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为评审通过;总分未达到70分者,经评委会全体会议确认,即认为未达到最低条件,不经投票即予否决。

第六章 证书的核发

  第三十条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任职资格的凭证。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部直属单位劳资部门和将基层评委会评审合格的技师花名册及申报表报水利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核并给合格者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水利部评委会评审通过的高级技师由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核发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章 聘任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水利行业技师、高级技师实行评聘分开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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