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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国家投资项目)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选择、论证和申报项目,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的项目还程度不同地存在选择不尽合理、论证不够充分、报件不够规范、申报不及时等问题,致使入库项目数量满足不了资金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项目申报工作,提高申报项目质量和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选择
  选择国家投资项目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主,严格控制土地开发项目。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荒滩、荒地开发项目,可以适当申报;荒山和严重缺水地区的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应申报。
  二、关于项目基本条件
  (一)国家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符合湿地保护、生态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成片开发未利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批准;项目区应当具备较好的建设条件,包括必备的基础设施。
  (二)国家投资项目区的片块一般应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同一类型。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方,可以将不同类型的若干片块组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名称可定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或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等,但新增耕地率、投资估算等应按片块分类计算,并分别符合规定要求。
  (三)关于国家投资项目建设总规模,仍按《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有关规定执行。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项目区片块规模下限可以适当放宽。
  (四)企业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已租赁经营的土地,暂不申报国家投资项目。
  三、关于项目论证
  (一)国家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组织现场调查,在切实摸清资源状况、土地利用与权属现状、群众意向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范围、规模及投资。对申报的重点和示范项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现场踏勘。
  (二)在国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要进一步深化对水资源保障和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结论要明确,论据要充分,尤其是土地开发项目,没有经过论证或论证不充分的不予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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