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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关于项目投资估算
  (一)国家投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规定和标准执行,实事求是地测算项目所需资金。项目投资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
  (二)申报国家投资重点与示范项目不再要求地方配套资金。补助项目资金主要由地方筹集,国家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项目申报时应有明确的地方筹集资金渠道。
  为适应财政管理的需要,申报国家投资项目应注明项目总投资和申请国家财政拨款额。
  五、关于项目申报材料
  申报国家投资项目时,应当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叁份):
  (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项目文件,附申报项目排序汇总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和相关影象资料;
  (三)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意见;
  (四)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论证评审意见;
  (五)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重点和示范项目的现场踏勘报告;
  (六)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七)项目总体规划图;
  涉及土地开发的,应附具土地开发用地批准文件。
  六、关于项目申报要求
  (一)国家投资项目申报仍实行一年一报制。申报时间为每年度的10月1日至11月15日。为适应项目库管理的需要,申报项目由按投资年度上报改为按申报年度上报。
  如某省2002年申报项目,名称定为“x x x省2002年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报告”。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当预测上缴中央金库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数额,并结合本地区项目在部项目库库存情况,合理确定申报项目的数量与投资规模,确保申报项目有资金保证。
  (三)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家投资项目申报工作要认真组织,严格把关,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地都要大力开展业务人员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做好资源调查、项目库建设等基础性工作;逐步推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资质管理,为项目申报创造必备条件,不断提高申报项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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