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荷兰合作银行设立上海分行的函
(银监函[2003]99号)
荷兰合作银行:
你行前任执行委员会主席D.J.M.G.van Slingelandt先生和执行委员会委员J.C.ten Cate先生2002年10月16日函和现任执行委员会主席H.Heemskerk先生和执行委员会成员J.C.ten Cate先生签署的申请表及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在上海设立分行,其名称为:荷兰合作银行上海分行(Rabobank Nederland Shanghai Branch),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上海招商局大厦33楼01-02,04-05,09-11室;核准孟福德(Frederik Paulus Maria Monking)先生任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该分行可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经营对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即对非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的外汇贷款项下转存款,出口结算,贷款项下的进口结算及汇入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