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新韩银行设立上海分行的函
(银监函[2003]98号)
新韩银行:
你行前任行长李仁镐先生2002年4月致函和现任行长申相相先生2003年6月致我会的函、签署的申请表及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在上海设立分行,其名称为:新韩银行上海分行(Shinhan Bank Shanghai Branch),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101号汇丰大厦22层;核准俞光浩(Kwang Ho Yu)先生任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该分行可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经营对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即对非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的外汇贷款项下转存款,出口结算,贷款项下的进口结算及汇入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