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英国苏格兰皇家银行公众有限公司设立上海分行的函
(银监函[2003]128号)
英国苏格兰皇家银行公众有限公司:
你行首席执行官Fred Goodwin先生2002年5月10日函和Fred Goodwin先生签署的申请表及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上海代表处升格为上海分行,其名称为英国苏格兰皇家银行公众有限公司上海分行(The Royal Bank of Scotlandplc Shanghai Branch) ,地址为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办公楼3区27层2701、2708单元;核准李权先生任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运资金为2065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该分行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汇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