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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新联商业银行设立重庆分行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新联商业银行设立重庆分行的函
(银监函[2003]130号)


新联商业银行:

  你行董事长陈永栽先生2002年2月8日的函和签署的申请表及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在重庆设立分行,其名称为:新联商业银行重庆分行(Allied Commercial Bank Chongqing Branch),地址为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9号重庆希尔顿酒店5层521-522室;核准张宇先生任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该分行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业务:外汇贷款项下转存款,出口结算,贷款项下的进口结算及汇入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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