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联合销售的返奖奖金包括当期奖金和调节基金。调节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调节高奖等奖金和设置特别奖。调节基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按当期返奖奖金2%提取的资金;
(二)浮动奖金取整后的余额;
(三)弃奖奖金;
(四)逾期未退票的票款。
第十二条 联合销售设置奖池。奖池资金由未中出的高奖等奖金和超出高奖等单注封顶限额部分的奖金组成,用于累积头等奖奖金。
第十三条 当期奖金分为高奖等和低奖等,高奖等采用浮动设奖,低奖等采用固定设奖,当期奖金减去当期低奖等总奖金,剩余部分为当期高奖等奖金。高奖等奖金按中奖注数均分。
第十四条 联合销售奖金实行单注奖金额上限封顶,封顶的最高限额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联合销售的调节基金和奖池资金,由上海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根据联合销售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游戏规则统一调配使用。动用调节基金时,如果直接将调节基金注入奖池,需报上海市财政局批准;如果修改游戏规则,进行二次返奖,需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六条 联合销售的发行经费按下列比例分配:
中福彩中心的发行经费为彩票资金的1%;
省中心及其下属机构的发行经费为彩票资金的14%。
第十七条 每注投注号码只能按当期所中最高奖级兑付奖金,不可兼中兼得(另行设奖的,按设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联合销售的公益金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由各省中心分别提取后及时足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联合销售的日常工作经费,由省中心平均分担,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第二十条 江、浙、沪三省市福利彩票投注站按原有的缴款方式缴款。
第四章 系统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联合销售系统由汇总中心、省中心的数据处理中心、地(市)彩票发行中心(管理站)和投注站组成。上海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承担汇总中心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