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奖:奖金额是高奖等总奖金的30%;
二等奖:单注奖额固定为1000元;
三等奖:单注奖额固定为200元;
四等奖:单注奖额固定为100元;
五等奖:单注奖额固定为10元;
六等奖:单注奖额固定为3元;
七等奖:单注奖额固定为1元。
第十八条 “新疆风采-7/25”设置奖池,奖池由济存的未中出的浮一动奖奖金组成,包括未中出的浮动奖奖金和超出高等奖单注封顶限额部分的奖金。奖池与当期奖金中用于特等奖的部分及调节基金转入部分合并颁发特等奖奖金。
第十九条 调节基金包括按销售总额1%提取部分、弃奖收入、浮动奖奖金取整后的余额、逾期未退票的票款。调节基金用于设置特别奖,调节浮动奖奖金,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
第二十条 高奖等单注奖金最高限额为500万元,超过部分进入奖池。
第二十一条 若当期高奖等的单注奖额低于其次奖等单注奖额时、应保证高奖等的单注奖额高于其次奖等单注奖额100元,资金来源由调节基金补足,调节基金不足时,从发行费里列支。
第五章 开奖
第二十二条 “新疆风采-7/257”每周开奖两次,摇奖过程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第二十三条 “新疆风采-7/25”通过摇奖确定中奖号码,摇奖使用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指定的专用摇奖设备。
第二十四条 “新疆风采-7/25”中奖号码由基本号码和特别号码组成。摇奖时先摇出7个基本号码,最后摇出1个特别号码。摇出的基本号码和特别号码按升序排序公布。
第二十五条 摇奖前,将当期投注的全部数据刻入不可改写的光盘。摇奖后,以光盘记录的数据为准进行开奖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新疆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在每期开奖后,将当期销售总额、中奖号码、各奖等中奖注数、奖额及奖池余额,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各投注站张贴开奖公告。
第六章 中奖
第二十七条 “新疆风采-7/25”根据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相符个数的多少,确定相应中奖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