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物办发[2003]87号 2003年11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1月10日经国家文物局第3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处理和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确保文物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突发性的危及文物安全和文物保护工作秩序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国有的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国有的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文物安全保卫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六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第七条 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八条 国有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在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或者应当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