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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北京市各级税务机关支付的税款手续费应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安排,不得办理库款退付。对于有关税务机关在2002年后已办理退库的税款手续费,应以原科目和相应的预算级次全额补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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