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4]26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为了保证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派驻机构办案经费的开支和管理,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和现行财务制度,制定了《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的开支和管理,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和现行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是指专项用于经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批准、由派驻机构具体查办的省部级案件(初核阶段)及其他重要案件的经费。中央直接交由有关部门办理案件及派驻机构转交地方办理案件的支出不在专项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规。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和中央纪委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集中管理。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由中央纪委财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根据有关派驻机构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据实核销。不得以拨作支,平均分配。
(三)专款专用。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 开支范围与规定
第四条 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办案人员办案期间的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办案设备租用费、调查取证费、房租费、会议费、工作人员及审查对象伙食费、工作误餐费、夜餐费、补助费等。派驻机构日常经费(含日常办案经费)和个人生活福利待遇支出仍维持原经费开支渠道不变,不得从专项办案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