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药材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3]5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药材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药材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药材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22日
附件:
中药材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药材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药材扶持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中药材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药材扶持资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财政部职责: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评审,审核批复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职责:负责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 中药材扶持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二)统筹规划,重点扶持。
1、中药资源保护、野生药材变家种家养的技术研究和推广;
2、中药材生产技术的规范化、种子种苗示范基地建设;
3、珍稀、紧缺药材生产技术研究开发和生产基地建设;
4、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对名优中成药进行二次开发项目;
5、中药提取物的产业化,优质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示范推广。
第五条 中药材扶持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项目管理费: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为管理中药材扶持资金项目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等支付的费用。
(二)项目费:是指中药材扶持资金项目本身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等。
(三)其他费用: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助单位的选择
第六条 中药材扶持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采取企业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