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3、具备工作所需的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下达
第八条 中药材扶持资金的申请与下达程序:
1、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年度中药材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进行申报。中央所属单位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同时抄报财政部;地方所属单位通过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3、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4、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果编制项目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议报送财政部。
5、财政部审核批复中药材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财政部国库管理的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 中药材扶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国家拨付的中药材扶持资金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中药材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中药材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截留、挤占、挪用和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助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将已经拨付的中药材扶持资金全额收回并上缴财政部;三年内不得申报中药材扶持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9]10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