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3]45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为了加强和规范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15日
附件: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金地质勘探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黄金矿山企业为增加黄金地质储量而进行地质勘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财政部职责: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评审,审核批复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职责:负责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黄金地质勘探规划。
(二)择优扶持。
1、地质资源条件优越,地质研究程度较高,已达到普查程度或已经开采证实的探矿项目。
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办法,并已初见成效且带有一定推广价值的探矿项目。
(三)主要用于支持国家计划单列黄金企业集团的探矿项目。
第五条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项目管理费: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为管理黄金地质勘探项目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等支付的费用。
(二)项目费:是指黄金地质勘探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动力费、人工费、运输费、维修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