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原道亨银行有限公司在华机构更名的函
(银监函[2003]136号)
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你行行政总裁苏礼文先生2003年8月4日及8月27日致我会的函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兹批准原道亨银行有限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名称作如下变更:
原道亨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外文名称变更为DBS Bank(Hong Kong)Limited Shenzhen Branch。原道亨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税务和债权债务由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继,其他事项不变。
原道亨银行有限公司天津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天津代表处,外文名称变更为DBS Bank(Hong Kong)Limited Tianjin Representative Office。原道亨银行有限公司天津代表处的其他事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