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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函
(银监函[2003]150号)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主席David Eldon先生2003年2月25日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人民币业务。

  批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对获得该分行外汇贷款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担保、配套人民币贷款及其转存款。

  批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向其广州分行增拨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增资后,该分行营运资金为3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汇业务营运资金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在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增资及有关法定手续后,在《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的客户对象范围内经营下列业务:

  在下列范围内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在下列范围内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对获得本机构外汇贷款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担保、配套人民币贷款及其转存款。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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