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函
(银监函[2003]152号)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副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郑海泉先生2003年1月27日函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人民币业务。
批准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对获得该分行外汇贷款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担保、配套人民币贷款及其转存款。
批准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向其深圳分行增拨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增资后,该分行营运资金为30098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汇业务营运资金20098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增资及有关法定手续后,在《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的客户对象范围内经营下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