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国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函
(银监函[2003]153号)
法国兴业银行:
你行集团主席兼行政总裁Daniel Bouton先生2003年7月8日致我会的函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法国兴业银行向其上海分行增拨外汇业务营运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增资后,该分行营运资金为3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汇业务营运资金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
法国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在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增资及有关法定手续后,在《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的客户对象范围内经营下列业务:
在下列范围内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在下列范围内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对获得本机构外汇贷款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担保、配套人民币贷款及其转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