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国巴黎银行关闭深圳分行的函
(银监函[2003]166号)
法国巴黎银行:
你行行政总裁Baudouin PROT先生2003年6月16日致我会的函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准你行关闭深圳分行。
自本批准文件之日起,该分行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回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其高级管理人员须立即停止行使职权,并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该分行在清算过程中,应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的监管和指导。清算中涉及外汇审批活核准事项的,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出具清算报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确认,并保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