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银监复[2003]79号)
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请示》(中核财发〔2003〕27号)收悉。根据《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及《
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银发〔1994〕186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500万元股权)、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300万元股权)、中核房地产开发公司(200万元股权)、中国瑞宝国际合作公司(100万元股权)四家股东将持有的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计1100万元股权转让给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转让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对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权1100万元,持股比例为2.04%,上述转让股权的四家公司不再持有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