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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1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3]141号)


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业务范围予以批复的请示》(中电财综〔2003〕79号)收悉。

  现将你公司的本外币业务范围明确如下:

  (一)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二)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三)同业拆借;

  (四)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五)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六)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七)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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