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三井住友银行变更在华机构中文名称的函
(银监函[2003]211号)
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西川善文先生2003年12月5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中文名称的通知》(银监通〔2003〕27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三井住友银行上海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批准三井住友银行天津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批准三井住友银行广州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批准三井住友银行苏州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批准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总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总代表处;批准三井住友银行沈阳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代表处;批准三井住友银行大连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代表处;批准三井住友银行重庆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代表处。上述机构其他事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