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受理德意志银行北京代表处升格为北京分行申请的通知书
(银监函[2004]18号)
德意志银行:
你行集团执行委员会董事长Josef Ackermann博士和集团执行委员会成员Jürgen Fitschen先生2003年1月6日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通知如下:
我会受理你行关于将你行北京代表处升格为北京分行的申请。请你行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北京银监局领取《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开展北京分行的筹建工作。在筹建期内,你行应成立“德意志银行北京分行筹备组”,指定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姓名报告北京银监局。该筹备组应接受北京银监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筹建期结束时该筹备组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