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瑞穗实业银行在华机构变更中文名称的函
(银监函[2004]45号)
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斋藤宏先生2003年12月17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中文名称的通知》(银监通〔2003〕27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瑞穗实业银行深圳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批准瑞穗实业银行上海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批准瑞穗实业银行大连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批准瑞穗实业银行北京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批准瑞穗实业银行广州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批准瑞穗实业银行厦门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代表处;批准瑞穗实业银行天津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代表处;批准瑞穗实业银行武汉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代表处;批准瑞穗实业银行南京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代表处。上述机构其他事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