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友利银行在华机构变更中文名称的函
(银监函[2004]62号)
韩国友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李德勋先生2003年12月18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中文名称的通知》(银监通〔2003〕27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批准友利银行上海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韩国友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批准友利银行北京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韩国友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上述机构其他事项不变。
上述机构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