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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认真做好销售额的测算、核实工作,保证做到不达增值税起征点不征税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核定税额时,要做到测算认真、核定准确、政策辅导到位。凡是经测算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要认真按照《关于明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问题的通知》(征便函〈2003〉8号)要求的程序办理申请审批等有关事项,并依法要求纳税人按期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报送有关纳税资料。各征管分局要建立再就业个体工商户管理台帐,对未纳入CTAIS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单独进行登记管理,确保优惠政策及有关征管措施落实到位。
  五、加强自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基层局要建立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内部检查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定期进行自查,随时发现问题随时整改,并随时做好接受总局、市局及地方各级政府的检查、抽查的准备。市局决定在第三季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上级政府的文件要求,开展一次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税收执法检查,届时将对各局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基层局目标管理考核中。
  六、加强政策调研,不断完善征管手段各基层局在积极、认真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应该积极开展政策调研工作。要广泛听取企业、下岗人员及社会各界对优惠政策的反映,通过详细调查数字来量化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作用和影响;同时应将政策落实中暴露出的问题加以反映和分析,并且应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纳税起征点的提高”等优惠政策的出台引发的如何把握企业资格认定、加强个体和集贸的税收征收管理和其他税收征管措施的配套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从而真正保证具备资格的企业和人员享受到税收政策的优惠。
  对在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政策法规处联系,联系人:刘树桢,联系电话:4384210。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略)
  2.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月报表 (略)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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