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商信字[2003]第13号)
部机关各单位,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承办单位:
2000年,原外经贸部印发了《中国出口商品大全》、《世界进口商名录大全》等工作规定。之后,又根据《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项目承办资格合同管理规程》、《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使用规定》等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和规定,对于规范公共信息服务工作,提高公共信息服务专项奖金的使用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共信息服务项目是我部转变职能,利用信息技术为社会和广大群众服务的重要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当前,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原有管理办法和规定需要综合、补充、修订和衔接。为此,根据《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中国出口商品大全》、《世界进口商名录大全》等工作规定的有关内容,制定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商务部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项目管理,根据商务部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和《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根本宗旨是增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贯彻服务性、非盈利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