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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三条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实行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信息化司为预算项目的业务管理单位,规划财务司为预算项目的奖金管理单位,提出预算项目建议的司局为预算项目的执行单位。
  第四条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通过公开招标或择优委托方式产生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是预算项目的承办单位。项目通过合同方式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根据《暂行办法》二十六条的规定,将《中国出口商品大全》和《世界进口商名录大全》编委会更名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统筹指导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工作。
  第六条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并通过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总体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 听取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管理单位、执行单位、承办单位的汇报,审议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 研究决定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商务部主管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财政部、外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信息化司、规划财务司)的司级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商务部办公厅、规财司、外贸司、机电司、科技司、市场运行司、外资司、合作司、信息化司等单位组成。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补或更换。增补或更换成员单位由指导委员会主任决定。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别指定一名司级领导为指导委员,一名处级干部为指导委员会联络员,其人选由各成员单位决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换。
  第七条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并提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总体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 负责组织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的实施方案论证和项目指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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