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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由项目执行单位与第一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起草合同。
  第二十二条 通过招标确定的项目承办单位和合同待签稿须经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主任核准。经批准后,向投标单位发出中标或不中标通知书,由项目执行单位、业务管理单位与项目承办单位签订承办合同。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宜实行招标选定承办单位的项目或招标不经济的零星业务,项目执行单位可以通过择优委托方式先定项目承办单位。

  通过择优委托方式选定项目承办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或多项:
  (一) 项目的业务内容只有个别单位才能承担的;
  (二) 项目金额低于80万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3]14号规定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 由原通过招标选择的项目承办单位继续办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通过择优委托方式选择项目承办单位,需经信息化司务会研究通过并报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主任批准。报批材料包括采用择优委托的原因和合同待签稿。

  经批准后,由项目执行单位、业务管理单位与项目承办单位签订承办合同。
  第二十五条 已到期合同的项目承办单位选择,可以采用重新招标方式,也可以采用由原承办单位继续承办的方式。

  采用重新招标方式,按照本办法有关招标的规定执行。采用由原承办单位继续承办方式,按本办法有关择优委托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验收、审计和监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承办合同签订后,业务管理单位和执行单位要通过合同验收、审计、监理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小组由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成员单位各出一名代表组成。对于验收工作中的有关指标测定,由项目执行单位委托第三方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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