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实行审计定价的项目,由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规划财务司负责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项目承办资格合同管理规程》(国电商便函字第30号)的要求,进行项目审计和费用确认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由部预算管理委员会通过招标产生。其权利义务通过《审计业务约定书》确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总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主任核准。
第三十条 各项目承办单位都要利用承办单位日志报送系统,认真填写工作日志,作为项目验收和财务审计的依据。
第七章 项目推广、标识使用和数据存放
第三十一条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遵循统一推广、统一标识、统一数据存放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由业务管理单位统一组织推广活动,包括通过参加展览会方式、组织研讨推介会方式、培训方式、制作展示架、印制各种宣传品等。推广活动的承办单位也应通过招标或择优委托方式产生。
第三十三条 凡受专项资金直接或间接资助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介质出版物,各类研讨、培训、推广活动等),均须统一使用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统一标识。具体要求按照《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使用规定》(外经贸国电[2002]23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承办单位形成并归档保存的各种工作计划、签订的协议、财务资料等,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国家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书面材料的版权或使用权归商务部所有,任何项目承办单位未经授权、审定,不得擅自使用、翻印,以谋取利益。
所有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实行统一数据存放。各项目承办单位要定期将相关数据备份至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数据合成中心,由数据合成中心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