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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操作规则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操作规则
(中汇交发[2003]221号 2003年8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精神,方便和规范管理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应按照本规则,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定期披露以下信息。
  1、每年1月20日以前,披露上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上年度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2、每年7月20日以前,披露当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当年1-6月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3、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第四条 证券公司股权变更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应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公告股权变更情况。

  第五条 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发布之日起,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自批复之日起60日内,应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披露公司基本情况(详见附表)和最近一次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第六条 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以不可修改的电子版文件形式送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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