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春晖计划”海外留学人才学术休假回国工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2002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留学工作方针,支持我国在外留学人员以多种方式报效祖国并为其创造必要条件,教育部设立“春晖计划”海外留学人才学术休假回国工作项目,以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利用学术休假年回国在高校从事讲学和研究,为国内创建世界一流大学、高水平大学和学科,培养高层次人才服务。
第二条 本项目面向国内进入“211工程”的高等学校,为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服务,加快“211工程”建设,大力提高高等学校的知识创新能力。
第三条 教育部对高等学校执行海外留学人才学术休假回国工作项目提供一定数额的奖励津贴、补助经费。
第二章 招聘条件
第四条 招聘对象应是在国外著名大学或大学强项学科任助理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本专业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重要成就的我海外留学人才。
第五条 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工作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领域和高新技术、新兴交叉学科、高校重点学科,它们包括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材料科学、资源环境科学以及农业、能源、法律、经济与管理科学等。
第六条 受聘的海外留学人才在国内招聘高校工作期限为6个月至1年。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高等学校面向海外招聘符合条件的留学人才。
第八条 拟申请利用学术休假回国工作的海外留学人才须填写《教育部“春晖计划”资助海外留学人才学术休假回国工作项目申请书》。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对其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后送有关国内招聘高校。
第九条 教育部对国内招聘高校的申请每年受理两次。国内招聘高校于每年3月15日、9月15日前将《教育部“春晖计划”资助海外留学人才学术休假回国工作项目申请书》报送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