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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春晖计划”海外留学人才学术休假回国工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条 教育部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海外留学人才的申请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分别于当年5月15日、11月15日前通知国内招聘高校。

  第十一条 获得教育部批准参加本项目回国工作的海外留学人才,由教育部发给《教育部春晖计划特邀专家》荣誉证书。

第四章 资助方式

  第十二条 教育部对受聘的海外留学人才提供往返国际旅费。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国内招聘高校可按相当于国内同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工资标准的5-8倍给予受聘的海外留学人才职务(岗位)奖励津贴。教育部分别按助理教授、副教授和教授每月5000、7000和8000元人民币的奖励津贴标准,向学校提供补助。教育部补助经费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根据批准的资助海外留学人才回国休假通知,按年度分两次拨付给有关招聘学校。

  第十四条 国内招聘高校为受聘的海外留学人才无偿提供住房或提供住房费用。

  第十五条 国内招聘高校为受聘的海外留学人才提供医疗保险。如应聘人员已经有医疗保险且其在中国期间仍有效,招聘学校和应聘人双方可在签定协议时明确说明医疗保险的具体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 国内招聘高校根据需要提供一定数量的学术活动费,并尽可能为受聘的海外留学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教育部核拨有关国内招聘高校的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奖励津贴、补助经费必须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分项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挪作它用;奖励津贴应全额发放,不得提取管理费;受聘的海外留学人才必须按批准的回国工作时间领取。

  第十八条 受聘的海外留学人才因故中断或缩短回国工作计划时,其所在国内招聘高校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教育部并按渠道退回剩余经费。

  第十九条 教育部及其委托受理单位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按时上报财务决算和科研总结报告及任何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本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人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追究当事人责任或不受理所在单位再次申请等措施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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