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以县为基础、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行政区的政策和规定;
2.组织和协调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有关工作;
3.出具承诺包干实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文件;
4.作为本行政区内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的代表与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亦可授权其辖属的移民机构办理;
5.审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
6.组织、协调、督促本行政区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履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
7.监督移民资金的使用,并组织对移民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8.及时处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9.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工作验收。
第七条 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设立的省级移民机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承担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并作为本行政区内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具体措施;
2.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行政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
3.组织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配合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前期规划设计工作;
4.依据国家批准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组织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并负责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的审查与协调工作;
5.依据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移民机构的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6.及时协调、处理建设征地移民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7.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建设征地移民综合监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