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高司函[200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了推动高职高专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部拟在今后几年内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对全国所有高职高专院校进行一次水平评估。今年首先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今年将选择30所左右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开展评估试点工作,上半年评估4至5所,下半年评估25所左右。
二、参评的院校需举办高职高专教育满三年以上,并有一届毕业生。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推荐二所参加今年评估试点的备选学校,我司将选择其中一所进行评估。
四、上半年的评估时间初定在5至6月份,下半年的评估时间初定在9至11月份。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于3月10日前将推荐评估的备选学校及拟评时间书面报我司高职与高专教育处。
今年评估工作的具体安排我司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李津石、常建军
联系电话:010-66096232
E-mail:changjianjun2008@163.com
附件: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
一、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有关说明
1.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为依据,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通过水平评估,进一步加强国家对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管理与指导,促使学校主管部门重视和支持高职高专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促进学校自觉地按照教育规律不断明确办学指导思想、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学改革、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强化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2.评估方案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新时期对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要求,力求体现高职高专教育的特有规律,反映现阶段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改革的基本经验与发展趋势,并鼓励学校从实际出发办出特色。
3.本方案吸收了本科院校长期开展教学工作评估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借鉴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基本精神,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上,力求简洁明晰、突出重点,既反映高等教育的共同规律,又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特色。
4.本方案适用于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凡举办高职高专教育不满10年的高职高专院校,必须先按本方案的合格标准接受人才培养工作合格评估(一般在学校有一届毕业生时即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评估结论可视评估的实际结果而定。凡通过合格评估两年后的学校,或举办高职高专教育满10年的独立设置高职高专院校以及曾获得原国家教委授予“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评估优秀学校”称号(学校名单见原国家教委教成[1997]7号文)的成人高校(视为已通过合格评估),可申请本方案中优、良标准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