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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两课”教学基本要求》的通知

  本门课程的内容由三部分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和社会主义法的特征、本质和作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意识以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方面的理论;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国际法,包括国际法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大专生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学习本门课程,是培养大专生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安定与团结的需要;是使大专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完善和优化大专生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素质,使他们成为“四有”人才的需要;也是实现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需要。
  本门课程的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课堂学习与课外学习相结合,学以致用、积极参加法律实践的原则和方法。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1.法的基本特征、本质和历史发展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法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将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法经历了与道德、宗教、习俗、禁忌等社会规范的分离和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历史演变过程。法的历史发展归根到底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所决定的。
  法系与历史传统。
  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
  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它用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综合国力的提高、人民生活的改善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人们当家作主、治理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力工具。
  社会主义法的特点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国家强制力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法的作用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社会主义法具有促进、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完善的作用;保障人民民主,加强对敌专政的作用;促进、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促进、保障我国对外关系发展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必须符合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必须根据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必须反映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把保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法律制定的概念、特点。
  我国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立足本国国情与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
  法律原则、法律规范与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
  法律实施的概念。法律实施的方式:法律适用和遵守。
  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我国法的遵守。违法的构成和分类。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概念和分类。
  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的概念和分类。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指导作用。
  大专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及其主要途径。
  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
  1.邓小平理论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
  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统一不可分和相辅相成的。要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要切实保障全体人民真正享有人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内在地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加强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水平,确保法律严格实施。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完善司法体制和诉讼程序。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3.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制、法治和依法治国的涵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涵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要求建立统一、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有法必依要求保障法律规范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执法必严要求确保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违法必究要求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必须毫无例外地依法平等地受到追究和制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经济领域中要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服务和市场经济体制;在政治领域中要体现和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精神文化领域中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成部分。依法治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领导国家和执政方式上的重大转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奋斗目标之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大专生素质的全面培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德治和以德治国的涵义。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法治与德治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三、宪法
  1.宪法的概念、基本特征和宪法发展
  宪法是规定民主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基本特征: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原则;具有最大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正程序更为特殊和严格。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宪法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2.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全面体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反映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认真贯彻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切实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科学规范国家权力,充分适应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以及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要求,明确提出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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