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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2003年下半年进行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教学工作评估的通知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2003年下半年进行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教学工作评估的通知
(教高司函[2003]181号)


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吉林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中国医科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

  按教育部教高司函[2001]144号通知,我司委托全国高等医学教育学会开展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评估。按工作安排,2003年下半年对你校的七年制医学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评估。现将评估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请学校按《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教学工作评估方案(修订稿)》进行自查自评,于11月10日前完成自评报告,并将2份报至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专家组于11月15日进入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11月22日离校;于11月22日进入吉林大学、中国医科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11月30日离校。请各校按专家组工作计划对实地考察工作给予积极配合。专家组人员往返路费、食宿费用由被评学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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