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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开展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学校应根据《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方案(试行)》积极进行评建工作。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及时向有关学校转发《方案》,并部署本地区评估工作安排。

  附件: 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方案(试行)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卫生部科技教育司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方案
(试行)

  一、评估方案有关说明
  1.本评估方案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2]2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文件精神,参照《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制订。
  2.按《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文件划分,高等医学教育分为医学类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蒙医学、藏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及预防医学)等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指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含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档案等)、辅助医疗类等专业],药学类专业三种,其中医学类本、专科专业设置报教育部审批。本评估方案主要针对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所举办的医学类专业教育,其中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设置医学类专业须经过本评估方可举办。
  3.鉴于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工作带有医学类专业设置认证性质,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上,力求简洁明晰、突出重点,既反映高等教育的共同规律,又体现高等医学教育的特色。本方案的评估指标体系有6个评估项目,14个评估指标,36个观测点,评估指标的等级标准设合格标准,各指标评估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级。
  4.本评估不涉及高职高专院校的学校设置。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建设发展应体现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培养适应区域卫生服务需要的技术应用型人才。

  二、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结论

合格

不合格

办学思想

1.1学校设置*

 

 

1.2教育理念

 

 

教育资源

2.1师资队伍*

 

 

2.2教学经费

 

 

2.3物资条件*

 

 

教学建设

3.1专业建设*

 

 

3.2课程建设

 

 

教学管理

4.1管理队伍

 

 

4.2管理体系

 

 

教学效果

5.1学生职业素质与基本技能

 

 

5.2 学生对教学质量的反映*

 

 

5.3学校及毕业生的社会声誉

 

 

教育结构

6.1结构与布局

 

 

6.2行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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