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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开展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三、评估结论标准
  评估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级。合格标准应同时满足:
  1.全部14条二级指标中,达到合格标准的≥11条;
  2.6条核心指标中(打“*”者),达到合格标准的≥5条;
  3.学校设有二级甲等以上附属医院。
  四、评估指标等级标准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主要观测点

合格标准必要说明

1.1学校设置

 

 

 

1.2教育理念

*学校设置

*学校定位

*发展规划

 

*职业教育观

 

*教育质量观

学校设置符合国家规定,有批准文件;

学校定位符合社会需要及教育资源;

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发展规划落实;

 

有清晰、正确的职业教育观念,培养目标与当地卫生服务需求一致;

质量意识强,党政一把手是教学第一负责人,各个部门以教学工作为中心;

1.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教育部备案。

2.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

2.1师资队伍

 

 

 

 

 

 

 

2.2教学经费

 

 

 

2.3物资条件

*师资结构

    

*学生教师比例

  

*教学经费比例

 

*教学经费增长

 

*教学仪器设备值

 

*图书文献购置费

 

*教学建筑面积

 

*临床教学基地状况

   

*教学现代化程度

专任教师占任课教师总数比例≥50%;本科以上学历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60%;硕士以上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20%;副高职以上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20%;

医学类专业专任教师与本类专业学生比≥1:14;

 

年均教学经费占学校年均总支出的比例≥20%;

教学经费呈持续增长趋势;

 

校本部与医学类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000万元;

年均图书(含电子图书)经费占教育事业费的比例≥2%;

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等建筑面积符合国家规定;

有“二级甲等”以上附属医院,医学在校生生均床位比≥0.5张;教学医院(含非直接领导的附属医院)有审批、有协议,基本能满足临床实践教学需要;

网络课件较丰富,使用多媒体授课的课时比例应达到总课时的15%以上;

1.符合《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2.参照《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3.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

4.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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