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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开展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表内各个不同指标之间用空行分开,每一指标不同观测点的合格标准之间用分号隔开)

  五、评估实施办法
  (一)评估范围和时间
  1.评估范围为我国已开办和拟开办医学类专业教育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评估时间从2004年开始,每年的5-6月和9-11月均对上述类型的学校分批进行评估。
  (二)评估方法和步骤
  1.此项评估由教育部、卫生部领导。
  2.评估以申报、审核、组织专家组分批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
  3.接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后,经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审核研究,由高等教育司于评估前1个月通知有关省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学校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部提交自评材料(书面和电子版)。自评材料包括:自评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学状态数据表(各10份)及最新教学一览(3份)。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学校基本情况,近期教学改革与建设的措施、成效,目前主要问题及对策,自评结果和依据。
  4.评估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专家组首先要认真听取学校的自评报告,然后,通过现场考察、抽样测试、召开座谈会、复核学校提供的背景材料等活动形式,收集评估所需客观信息,据此对学校进行全面评估。
  5.评估结束时,专家组应向学校反馈意见,同时向高等教育司、科技教育司呈交评估报告,提出评估结论的建议。
  (三)评估结论的处理
  1.高等教育司、科技教育司接专家组评估报告后,进行研究审议,将评估结论意见报教育部、卫生部审定。经审定后的评估结论,将及时向有关省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及学校通报。
  2.被评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评估结论后一个月内,向高等教育司提出申述,高等教育司可委托专家组织对评估结论进行复查,并将结果报教育部、卫生部复审,教育部将复审结果通过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学校。未经评估认可的学校,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
  评估结论实行有效期制,有效期一般为5年。
  六、具体说明
  1.教学经费包括学校财务会计科目中的本专科业务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经费来源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学费收入、主管部门专项投入;计算生均值时,学生数按自然人数计算。
  (举办高职高专教育的本科学校,在接受本评估时,应按本专科学生总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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