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布置编制“两基”攻坚(2004-2007)年实施规划的通知
(教财[2004]6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计划)委(厅)、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委、财务局:
为实现西部地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目标,国务院决定实施《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并召开了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工作会议。根据会议要求和国务院有关领导指示,为保证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顺利实施,现就制定“两基”攻坚实施规划(其中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实施规划的总体原则
(一)注重调查研究,坚持科学论证。各地在制定实施规划时,要根据“两基”现有水平和发展目标,综合考虑各方面的资金来源以及当地人口状况、经济水平、自然条件、历史文化背景等多方面因素,将项目建设与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布局调整紧密结合起来,注重调查研究,坚持积极进取、求真务实、科学决策、从长计议,努力提高实施规划的科学性和预见性,避免重复浪费。教育、发展改革(计划)和财政部门要组成联合调研组,充分了解基层实际情况,在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基础上做好“两基”攻坚规划。
(二)分省负责,落实到县和项目学校。各地制定的实施规划要以县为基本单位、以项目学校为基础,按照“两基”攻坚的总体要求,统一部署,统一要求,因地制宜,分步实施。要明确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两基”攻坚目标并将之分解到各攻坚县、各实施年度、各项目学校,逐一落实建设内容、实施措施和资金额度。
(三)加强统筹协调,整体设计。各地制定的实施规划要与本地区“十五”规划评估工作搞好结合,把“两基”攻坚作为实现“十五”规划目标的重要措施,同时与“十一五”规划前期研究和规划编制有机衔接起来。要注重整合中央和地方有关基础教育各专项投入的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既重视校舍建设和硬件配置,又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学校正常运转、教育质量和困难学生就学;既要重视攻坚县的工作,又要关注已“普九”地区的巩固提高。
(四)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各地在制定实施规划时,要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领域,着重解决制约西部农村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瓶颈”问题。在做好“两基”攻坚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要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深入细致地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规划。
二、实施规划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各地制定的实施规划要与《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在内容框架保持一致,包括目标任务、主要措施、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等。
(一)目标方面:到2007年以及从2004-2007年的每年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两基”的人口覆盖率,实现“两基”的县的数量和名单,初中入学率、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水平,小学、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水平,扫除青壮年文盲人数,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水平,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教师工资保障程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两免一补”的受益程度等。
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的极个别确有困难,到2007年仍不能实现“两基”的县,要在规划中逐一详细说明原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4-2007年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规划总表详见附件1。
(二)措施方面:
1.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具体规划要求详见附件2、附件3。
2.落实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措施:如何为贫困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如何为寄宿制学生提供勤工俭学条件,如何落实“两免一补”等。
3.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如何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间,核定中小学编制,严格教师准入制度,补充合格教师、清退不合格教师、提高教师素质,鼓励优秀人才到攻坚县任教,选用符合任职条件的校长等。
4.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的措施:如何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如何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建立“三保”机制,如何确保各级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的“三个增长”,如何认真抓好巩固提高工作、防止出现大面积辍学等。
5.如何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加大和落实教育对口支援等。
(三)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攻坚县“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成立情况,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及工作程序,制定资金管理、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检查等相关制度的工作计划情况等。
三、制定实施规划的具体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规划时,应本着对当地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握住实现“普九”目标的工作进程,防止拖延和盲进。所制定的实施规划要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编制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项规划时,要本着“科学、安全、实用、经济”的原则,严格把握备选项目的遴选标准,切实落实建设资金来源。中央专款规模严格按国家西部地区“两基”工作会议上“见面”的控制数把握,不得突破。
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湘西、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要将中央专款优先安排给攻坚县用于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确保实现“两基”目标。中部有未“普九”县的省份,要将中央专款优先安排用于解决“普九”问题,在保证实现“两基”目标的前提下,亦可用于其他地区的巩固提高,主要是改善部分农村初中和小学基本办学条件。用于解决“普九”问题的资金要安排足,不得留有缺口(截止2002年底尚未实现“两基”的县、市、区、旗、团场名单详见附件4)。部分没有“两基”攻坚任务的中部省份,可将中央专款安排用于“普九”巩固提高,但必须重点投向基础教育薄弱、人均财力低于全省平均财力水平的部分县(含老、少、边、穷等),主要用于改善农村初中和部分小学阶段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
各地制定的工程实施规划应分为“两基”攻坚和已“普九”巩固提高两部分内容。
(三)“两基”攻坚总体实施规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发展改革(计划)、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兵团)人民政府名义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
(四)各地“两基”攻坚总体实施规划应于2004年4月25日前报送三部委。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规划6月30日前,由省教育、发展改革(计划)、财政部门联衔报三部委。
(五)三部委将于近期就规划编制和计算机程序使用组织相关培训,具体通知另发。
附件:1. 2004-2007年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规划总表(式样)
2. 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表编报要求及填表说明
3. 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报表(式样)
4. 截止2002年底尚未实现“两基”的县、市、区、旗、团(场)名单
教 育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1:
2004-2007年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规划总表(式样)
项 目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两基”人口覆盖率(%) | | | | |
预计将实现“两基”县数(个) | | | | |
拟实现“两基”县名单 | | | | |
入学率(%) | 小学 | | | | |
初中 | | | | |
残疾儿童少年 | | | | |
保留率(%) | 小学 | | | | |
初中 | | | | |
辍学率(%) | 小学 | | | | |
初中 | | | | |
升学率(%) | 小学 | | | | |
初中 | | | | |
在校生数(人) | 小学 | 小计 | | | | |
其中:困难学生 | | | | |
“两免一补”受益学生 | | | | |
初中 | 小计 | | | | |
其中:困难学生 | | | | |
“两免一补”受益学生 | | | | |
学校数(所) | 小学 | | | | |
其中:新建(改扩建)农村寄宿制学校 | | | | |
初中 | | | | |
其中:新建(改扩建)农村寄宿制学校 | | | | |
教职工数(人) | 小学 | | | | |
初中 | | | | |
专任教师数 | 小学 | 数量(人) | | | | |
学历达标率(%) | | | | |
初中 | 数量(人) | | | | |
学历达标率(%) | | | | |
新增学生数(人) | 小学 | 小计 | | | | |
其中:寄宿学生数 | | | | |
初中 | 小计 | | | | |
其中:寄宿学生数 | | | | |
生均校舍面积(平方米) | 小学 | | | | |
初中 | | | | |
危房比率(%) | 小学 | | | | |
初中 | | | | |
青壮年非文盲率(%) | | | | |
扫除青壮年文盲人数(人) | | | | |
省级用于资助贫困学生专项经费支出(千元) | | | | |
省级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专项经费支出(千元) | | | | |
省级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 | | | | |
注:实现“两基”县名单可另附。各攻坚县的规划总表可参考此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设计。
附件2:
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
项目规划表编报要求及填表说明
一、编报要求
1、纳入“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项目县必须严格按照《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所规定的范围确定。
2、项目学校必须是由政府部门举办的、在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中要保留的、单独设置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含县镇)学校(含职业初级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
3、中央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未“普九”县在“普九”过程中增加学生的项目学校建设,确保实现“两基”攻坚目标。未实现“普初”的项目县,首先保障小学校舍建设的需要;已实现“普初”尚未“普九”的项目县,要在巩固“普初”成果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初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
4、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两个方面:
(1)项目学校主要建筑的建设和改造,优先保证教学、学生生活服务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此部分资金安排额度不低于中央专项资金总额度的90%。
(2)在优先保证学生用床及学生基本生活设施配置的前提下,可配备适量的课桌凳、图书及教学仪器设备。
5、项目学校校舍建设规划按《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996]640号)测算。“工程”项目学校建设要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原则,投入一所,建成一所。
6、本表所要求填报的数据应根据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以及统计部门对外正式公布的2003年度有关数字进行填报,数字要真实、准确、可靠。
7、基表所填报的数据不保留小数,一律取整。
8、报表用A4纸打印,封面分别由教育、发展和改革委(计划)、财政三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二、基层报表填报说明
(一)指标解释及填报口径。
--报表封面:
1、学校代码:按照2003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编制的16位代码填写。
2、填报单位: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全称进行填报。
3、单位地址:按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报。
4、地形地貌:指学校所在地属平原、高原、丘陵、山区、库区、海岛等,如属多种地形、地貌则填其中主要的一种。
5、单位负责人:指学校的法定负责人。
6、危改工程曾用码:指该学校列入“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时曾使用过的学校代码。
7、义教工程曾用码:指该学校列入“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时曾使用曾过的学校代码。
--基表1:
8、学校占地面积:学校校园(含多校园)内的土地面积,包括校舍占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道路等土地面积。不包括校园外学校拥有的农场、林场、勤工俭学基地和校办工厂的土地面积。
9、服务半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学校招生区域,以学校为圆心,区域内最远点到学校的距离。
10、覆盖人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项目学校划定的招生范围所覆盖的人口数。
11、教职工数:编制在学校,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不包括临时工和聘任教师)。
12、专任教师: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临时调去帮助做其他工作的人员,不包括调离教学岗位担负行政领导工作的原教学人员。
13、在校学生数:指本学年初,具有学籍的注册学生总数。
14、住宿生:指在校学生中寄宿在学校内的学生数。
15、校舍建筑面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已经使用的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和借用、租用的房舍或临时搭用的棚舍。
16、教学及辅助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仪器保管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电教室等。
17、生活服务用房:包括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厕所、浴室、开水房、锅炉房等生活服务用房。
18、行政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和教学办公用房。
综合楼的填报按房屋用途区分后,其相应的面积分别填入到教学及辅助用房和行政办公用房中。
19、其他用房:指除“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以及“生活服务用房”以外的其他校舍建筑。
20、校舍面积中的危房面积:指由房屋鉴定部门按照建设部颁发的《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鉴定的危险校舍校舍面积。按校舍用途划分,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和行政办公用房三类。
21、勤工俭学基地:指产权归学校的勤工俭学用地。如农田、牧场、林场等。
22、课桌凳:以单人套填报,双人或多人课桌按单人套折算后填报。
23、学生用床:以单人床为统计单位,一张双层床按两张单人床计算,通铺或炕按1×1.8平方米折算。
上述基表1中需填报的2007年相关数据,按项目校建成后所达到的办学条件和规模以及相关测算数据填报。
24、1995年以来各种专项资金投入合计:指1995年以来,项目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专项资金投入总额。其中包括中央专项资金、地方专项资金、地方其他资金和世界银行贷款用于学校的投资。地方专项资金中不包括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偿还世行贷款的资金。
25、1995年以来地方其他资金用于学校投资:指1995年以来,除地方财政投入以外的其他用于学校基本建设的各类资金。如社会捐赠、基金等。
26、1995年以来中央专项资金、地方资金和世行贷款投入建设总面积:指1995年以来,中央专项资金、地方专项资金、世行贷款和除地方财政投入以外的其他用于学校基本建设的各类资金投入建设的学校建筑面积总和,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生活服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
--基表2:
27、学校建设性质:指“工程”项目学校以学校为单位的建设方式,分新建、改扩建两类。新建指项目学校完全新建或整体搬迁到一个新的校址,重新建校。改扩建指在现有项目学校的基础上,进行改建和扩建。
28、资金来源合计:指用于“工程”项目校建设的资金来源总和,包括中央专款、地方财政投入资金和其他资金三部分。其中其他资金主要是指上级补助的非财政性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
29、资金支出合计:指“工程”项目校各项建设内容的资金投入总额,包括土建(含其他用于非校舍面积建设的资金支出,如建设围墙、堡坎、运动场、旗台等)、购置学生生活设施(如购置学生用床、学生被褥等)、购置仪器设备、购置图书、购置课桌凳和购置其他配套设备(如购置取暖锅炉、常用的医疗器械和旗杆等)的资金支出等。
--基表3:
30、建筑物名称:指要修建房屋的名称,以幢或排为单位、分别填报,如教学楼、学生宿舍楼、综合楼、教室、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
31、建设性质:指“工程”项目学校以建筑物为单位的建设方式,分新建、改扩建两类。新建是指按规划在校园内新选址建设或在拆除原建筑物,重新规划、设计和建设的改造方式;改扩建是指在保留原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基础上,对房屋的构件进行必要的改造,适当扩建的改造方式。学校建设性质为新建的,其建筑物的“建设性质”均按“新建”填报。
32、建筑类型:分平房、楼房两类。
33、寄宿制学校:指有单独的学生宿舍和有一定数量住宿生的学校。
34、资金投入:指“工程”项目学校土建资金投入总额,包括建设教学及辅助用房、生活服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其他配套设施(如建设围墙、堡坎、运动场、旗台、购置取暖锅炉等)。
35、规划建设面积:指“工程”项目学校建设规划中需建设的面积。
--基表4:
36、学校数:指“工程”项目县全县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机构总数。
37、寄宿制学校数:指“工程”项目县全县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机构总数。
38、寄宿制学校住宿生数:指“工程”项目县全县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中的住宿生总数。
39、2004-2007年新增(或减少):指以2003年为基数,从2004年到2007年(含2007年)“工程”项目县全县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机构增加(或减少)情况。
40、寄宿制学校2004-2007年增加中的新建(或改扩建):以学校为单位填报。
(二)表内及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基表1:(1)05≥06;(2)07≥08;(3)10≥11;
(4)12≥13+14;(5)09=10+12+15+16;
(6)17≥18;(7)18=19+20+21;
(8)26=27+33+37+38;(9)27=28+29+30+31+32
(10)33=34+35+36; (11)39=40+41+42+43。
基表2:(1)02=09;(2)02=03+04+08;
(3)04=05+06+07;(4)09=10+12+15+16+18+20;
(5)12≥13。
基表3:(1)01=02+04+07+08;(2)02≥03;
(3)04≥05+06;(4)09=10+12+15;(5)10≥11;
(6)12≥13+14。
基表4:(1)01≥04;(2)02≥05+06;(3)03≥07。
2、表间关系。
(1)基表2第10项=基表3第01项;
(2)基表2第11项=基表3第09项。
附件3:
省表封面
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报表
省级教育部门(盖章): 省级计划部门(盖章): 省级财政部门(盖章):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填报时间: 填报时间:
市表封面
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报表
地(市)级教育部门(盖章): 地(市)级计划部门(盖章): 地(市)级财政部门(盖章):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填报时间: 填报时间:
县表封面
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报表
县级教育部门(盖章): 县级计划部门(盖章): 县级财政部门(盖章):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填报时间: 填报时间:
表1: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教育基本情况规划表
项目名称 | 2004-2007年学校所数增减情况(所) | 2004-2007年寄宿制学校所数增减情况(所) | 寄宿制学校住宿生数(人) |
2003年 | 新增 | 减少 | 2007年 | 2003年 | 新增 | 减少 | 2007年 | 2003年 | 2007年 |
小计 | 其中: |
新建 | 改扩建 |
乙 | 01 | 02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09 | 10 | 11 | 12 |
全省总计 | | | | | | | | | | | | |
××地(市、盟)合计 | | | | | | | | | | | | |
××县 | | | | | | | | | | | | |
××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市、盟)合计 | | | | | | | | | | | | |
××县 | | | | | | | | | | | | |
××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