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关于2004年上半年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结果的通知
(教高司函[2004]108号)
浙江、四川、青海、山东省教育厅、卫生厅:
为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等文件精神,规范高等医学教育管理,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卫生部科技教育司派出两个专家组,于2004年3月对青海省青海职业技术学院等五所申办医学类专业的职业技术学院进行试点性评估。专家组根据《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方案(试行)》,在被评学校开展了一系列考察活动。通过评估,专家组对五所职业技术学校申办的医学类专业向教育部、卫生部提交了评估结论建议和评估工作总结报告。经研究,现将评估结论意见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申报的临床医学专业已达到评估方案的基本要求,同意该校开办所申报的三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并于2004年秋季开始招生。
二、青海省青海职业技术学院,四川省乐山职业技术学院、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省衢州职业技术学院等四所学校,对照评估方案的要求尚存在办学差距,2004年不得举办所申报的医学类专业。
同时,西部地区医学人才培养所批准的青海职业技术学院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教育计划,2004年暂缓招生。
三、山东省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因故未能参加此次评估,2004年不得举办所申报的医学类专业。
四、专家组对被评学校在临床教学基本条件、教学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现将专家组《2004年上半年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总结报告》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2004 年上半年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总结报告
附件:
2004 年上半年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总结报告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卫生部科技教育司:
受教育部和卫生部的委托,由10人组成的两个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医学类专业评估专家组,依据教高司函[2003]225号通知发布的《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方案(试行)》,于2004年3月10--20日分别对青海、乐山、雅安、金华、衢州五所职业技术学院申报的医学类专业进行了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