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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加工贸易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的,海关按走私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天然橡胶进口经营按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天然橡胶进口购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收缴其《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国家计委及授权机构不再受理其进口配额的申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收缴其《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国家计委及授权机构不再受理其进口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对伪造进口合同及有关资料骗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的,依法收缴其《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国家计委及授权机构不再受理其进口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及“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专用章”由国家计委统一监制。

附件:一、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名单


     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
     三、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
     四、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

附件一: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名单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大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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