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加工贸易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的,海关按走私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天然橡胶进口经营按外经贸部《
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天然橡胶进口购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的,依照
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收缴其《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国家计委及授权机构不再受理其进口配额的申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收缴其《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国家计委及授权机构不再受理其进口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对伪造进口合同及有关资料骗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的,依法收缴其《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国家计委及授权机构不再受理其进口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及“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专用章”由国家计委统一监制。
附件:一、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名单
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
三、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
四、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
附件一: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名单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大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