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2010)(发布日期:2010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
([2002]军字第12号)
《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15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主席 江泽民
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决定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建设,决定对《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第二款修改为:“提前晋衔适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军衔);提前晋级别等级适用于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规定的最高级别);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适用于低于本衔级工资最高档次的各级士官;提前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适用于各级低于最高档次的军官、文职干部。提前晋衔、晋级别等级、提高工资档次,通常分别只晋一衔、晋一级、提高一档。”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嘉奖由连、营批准;
(二)三等功由团、旅批准;
(三)二等功由旅、师批准;
(四)一等功由集团军批准;
(五)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士官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