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居民个人因私购汇后,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也可以提取外币现钞,但每次提取外币现钞的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
居民个人因私购汇所购自费留学项下学费,只能直接汇往境外学校帐户,所购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只能直接汇往境外国际组织帐户,所购境外邮购外汇,只能直接汇往境外机构帐户,境外直系亲属救助所购外汇只能直接汇往境外个人帐户,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第二十四条 居民个人因私购汇后,所购外汇不得在境内转为存款。居民个人因私购汇,所购外汇汇往境外后,从境外退回的外汇必须结汇。居民个人因私购汇后,因故未出境的,所购外汇必须结汇。
第二十五条 居民个人因私购汇后,应当在下一次因私购汇前, 按下列规定在银行办理因私购汇核销手续:
(一)居民个人有出境行为的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国际交流、境外培训等项下因私购汇,凭边检部门在其护照上签注的出境或入境印章办理。
(二)居民个人境外邮购项下购汇,凭境外发票或收据办理。
(三)居民个人缴纳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及“其它”项下因私购汇,银行为其办理售汇手续即视同自动核销。
(四)大学预科以上的自费留学凭上一学年的缴费证明和在读证明办理;大学预科以下的自费留学凭在读证明办理。预交保证金后获得有效留学签证的,凭上一学年的缴费证明和在读证明办理;未获得有效留学签证的,凭结汇证明办理。
(五)居民个人出境定居因私购汇不需办理核销。
第二十六条 居民个人办理因私购汇核销后,分局或银行应当将核销依据复印件、核销记录保存三年备查。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为居民个人办理因私售汇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通过个人购汇系统查询居民个人因私购汇核销情况和外汇局核准情况;
(二)审核居民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购汇系统上登记购汇信息;
(四)通过个人购汇系统打印“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五)将售汇数据和信息通过个人购汇系统传送外汇局。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为居民个人办理因私售汇时,应当区分各种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