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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一条 评审组在进行现场评审前,应当将评审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和要求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并听取其有关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评审组应当采取提问、查阅记录、现场检查、抽样验证等方式进行评审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在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当将评审情况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不符合项报告和限期改进的意见。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
  评审组组长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报告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结论。对评审不合格的,签发评审不合格通知;对评审合格的,批准注册并颁发卫生注册证书。证书编号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另行公布。
  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自不合格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卫生注册申请。重新提出申请的,在申请前应当认真整改。
  第十五条 卫生注册证书和卫生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卫生注册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卫生注册企业颁发。卫生登记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以直属检验检疫局名义向卫生登记企业颁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注册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企业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卫生注册条件;
  (二)卫生质量体系是否有效地运行;
  (三)卫生注册编号使用管理情况;
  (四)出口产品原料、辅料和成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及出口检验检疫等情况。
  第十七条 对注册企业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
  (一)日常监督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二)定期监督检查。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卫生注册评审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定期实施监督检查。对肉类、水产、罐头、肠衣类卫生注册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季节性出口产品的卫生注册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季节进行监督检查。对获得国外卫生注册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或者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其他卫生注册企业,直属检验检疫局可视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查次数。定期监督检查应当包括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改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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